一、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概念
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目前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经常混用的两个概念,然而从诉讼过程和审查证据的角度来说,我们确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采纳的核心是“纳”,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能否获准进入诉讼程序;采信的关键是“信”,即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及其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用通俗的话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纳入司法程序的问题,采信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
二、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审查方式不同
无论是采纳证据还是采信证据,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是二者的审查方式有所不同。就审查的方式来说,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证据的采信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审查过程来说,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因此,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伸。就审查结果而言,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被采信。换言之,被采纳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因为其只是纳入司法审理程序,而非必然被采信。
三、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门槛”不同采纳标准的作用是确定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即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被采纳,而采信标准的功能是明确判决对证据可信度和证明力的要求,即什么样的证据足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认识过程的“初始准入”到“终局裁判”的规律来说,采信标准应该高于采纳标准,但是从诉讼过程的职能分工来说,二者的制定依据又不完全相同。制定证据的采纳标准,主要依据一个国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而制定证据的采信标准,则主要依据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和司法证明的原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证据采纳标准也不完全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宽泛,凡是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都可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则比较具体详细,不仅有从正面规定的采纳规则,还有从反面规定的采纳规则,即证据排除规则。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采纳标准比较宽松,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采纳标准比较严格。
综上所述,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是不同层面上的标准,符合采纳标准的证据不一定都能够满足采信标准的要求,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满足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另外,二者又是从不完全相同的角度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符合采信标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符合采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