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请按如下过程办理:
一、请贵公司向您所在的**国众业务部提供以下社保注销登记材料:
1、《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说明》,盖章件一式两份;
2、贵公司社保和医疗保险缴费末月的银行托收单复印件各一份;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二、撤户处置
1、**国众社保代理中心审核撤户材料,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2、**国众社保代理中心填报相关撤户表格:
(1)《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撤户登记表》一式两份;
(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表五)一式两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一式两份。
上述表格填写完毕后返给贵公司审核并盖章。
3、每月16-18日,**国众社保代理中心向政府社保中心报批社保登记注销。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章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