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之后是不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的,青春损失费并非民法上规定的赔偿责任,青春损失的范围很难界定,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法院一般是难以支持的,但如果是精神损失费则可以进行索要和赔偿。而精神损失费指的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