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有:
1、有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同时要求签订合同的意思是真实的,合同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合同签订过程是合法的,合同签订是真实的;
2、有贷款人、抵押人、夫妻、借款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
3、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
4、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的结婚证明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证明;
5、提供抵押物产权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抵押财产一般要求是独立合法的财产,没有其他权利;抵押财产的登记地址必须与抵押人户口簿的登记地址一致;
6、有抵押财产的财产评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