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如果合法履行了公示义务后或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该目录。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