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不能成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