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负责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对台、旅游方面的立法、监督、调研等项工作。提出和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项目、法规草案;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工作;对省政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前送交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及时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对省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书面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口头或书面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参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对“一府一委两院”报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自治县人大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处理报告;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代表、自身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协调和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方面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信访案件;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督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代表建议,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代表建议,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联系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工作机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外交往任务需要,参与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外事活动;指导各市(地)人大民侨外委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开展立法工作,对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法规进行专门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活动;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