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离婚后可以更改监护权:
1、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3、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