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现场是否达到施工条件,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施工。要求安全监护人佩带红袖标,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2、安全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即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否则有权让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监护过程中不能玩手机、听音乐、看杂志、看书等一切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3、项目负责人每天早晨在门口将施工人员领入施工现场,并进行施工安全交底,告知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4、坚守岗位,与电、气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视焊割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5、在进行高空焊割时,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盘或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严禁下方进行刷漆防腐等交叉作业;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严禁向下抛扔零配件或工具。
6、在焊割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操作结束后,对焊割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在隐蔽场所或部位(如隔墙、电梯井、通风道、电缆沟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毕后,0.5~4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起火。
7、备好适用的安全带、安全绳、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石棉布、接火盘、风挡等),做好安全准备。严禁在五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下进行高处作业。
8、安全监护人必须对施工现场无关人员进行驱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