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包括行政处罚。
有过行政处罚是能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经过法院判决有罪才是犯罪。因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并不会包括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即使有过行政处罚,仍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犯罪行为记录:
犯罪行为记录即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而行政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但是,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流程:
(一)派出所办理:
1、准备资料:
(1)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2)有单位的在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或开介绍信,或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无单位的在自己户口所属的村委证明。(开证明的人要在证明上签名再盖章);
(4)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5)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办理:
持上述材料及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审查材料:
提交相关材料,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4、开具证明:
审核通过的,由户籍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线上办理:
1、在手机微信上关注本地公安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页面左下角的民生警务;
3、进入页面后,点击选择无犯罪记录证明;
4、点击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进入下一步;
5、阅读提示内容后,选择同意,开始申请;
6、根据页面显示填入个人信息,注意最后一项用途填入其他,填完后点同意,开始申请;
7、根据页面提示申请成功后,点击确定;
8、返回申请页面,点击下方的申请结果查询,可查询到是否申请成功。
三、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地点:
1、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2、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4、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5、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