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企业法人代码书;
5、质量体系认证书;
6、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 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 (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