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终止包括:
1、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失去意义,应当消除;
2、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为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殊的法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