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乡居民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参保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0%。
异地住院报销比例: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45%;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不低于35%。
城镇职工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退休前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
2、5万元以上至市平均工资6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
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主要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
参保人员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
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20%;在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00%;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80%。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自动进入重大疾病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