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林地的权属,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通过国务院确认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确权发证。但大部分都是由县级政府确权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且登记造册,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了要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用外,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其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与使用的林地,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发放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并且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及其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通知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森林、林木及其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将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