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月,即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无需缴纳个税。在计算应缴纳的个税税款时,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除了每年6万元的基础费用外,还包括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项目,所以年收入超过12万元,可能需要交税,也可能无需交税,具体看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文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包括: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这里提到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即无需补缴税款。
需要正确理解无需补缴税款并不等同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无需缴纳个税,其内含为纳税人在整个纳税年度内已经依法预缴税款,以工资薪金为例,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工资时,就预扣了个税税款,发放工资的次月企业会为员工申报并预缴税款。预缴的税款也是纳税人从应税收入中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整个纳税年度内,依法预缴税款后,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大于已经预缴的税款时,且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可以不再办理汇算清缴补税。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6万-“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或应退税款=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已预缴税款
举例:
张某月薪9000元,每月社保扣除1000元,张某符合条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一个孩子)专项附加扣除,张某利用空闲时间接私活,一个纳税年度内共取得10次劳务报酬,每次取得收入为800元,10次合计取得劳务报酬8000元。
预缴个税阶段,张某取得的所得形式包括两类,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公司为其预扣预缴个税,二是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报酬方在支付报酬时为其预扣预缴个税。
张某每月工资固定,每月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固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预扣预缴个税税款=(9000-5000-1000-1000-1000)×3%=30元;张某每月税后到手工资=税前工资-社保-个税=9000-1000-30=7970元;工资薪金所得合计全年预缴税款金额为30×12=360元。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缴个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金额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收入的20%(并入综合所得时,按照劳务报酬收入合计扣除20%,即劳务报酬收入的80%并入综合所得)。张某每次收入为800元,扣除费用800元后,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0,支付报酬方预扣税款为0,支付报酬方仅需要为其申报个税,实际预缴金额为0。
张某综合所得全年收入合计为9000×12+800×10×80%=114400元(11.44万元,未超过12万元),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00×12+8000×80%-60000-1000×12-1000×12-1000×12=18400元;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184000×3%=552元;年度应纳税额(552)大于已经预缴的税额(360元),但是全年收入合计为11.44万元,没有超过12万元,则无需办理汇算清缴,552-360=192元的税就不
需要补缴
了。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张某年收入没有超过12万元,依然缴纳个税,全年合计缴纳了360元,只是汇算清缴时,无需再办理汇算清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