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的,如果意外隶属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职责。确定机动车所有人有犯错,两种情况一是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无行驶技能,不具有行驶技能;一是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如果存在这两种情形,即使朋友写了免责和保证书,也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的部分,按照下列限定承受赔偿职责: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意外的,由有犯错的一方承受赔偿职责;两方都有犯错的,按照各自犯错的比例分担职责。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之间发生交通意外,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无犯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受赔偿职责;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有犯错的,根据犯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无犯错的,承受不超出百分之十的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