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民法典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监护人的义务就是要遵照法律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抚养以及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如果其不称职,导致被监护人受损,应当予以撤销。总而言之,监护人的确定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开展,不得做有损于被监护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