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复查制度,是公证机构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主要是通过对公证书有关事项的再次审查,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复查的程序、期限、方法和处理原则: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公证书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复查决定:一是维持公证书;二是撤销公证书;三是更正公证书或者补正公证书。
公证复查
一、公证复查: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复查时限: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充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复查决定:维持公证书;撤销公证书;更正公证书或补充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