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留,占有他人财物会违反《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被侵占期间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造成的损失由侵占方负担。对数额没有要求,界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一、侵占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因此,要同时具备占有他人财物和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要想构成侵占罪,必须是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标准规定,侵占数额1万方可立案,部分地方侵占数额达到5千方可立案。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侵占财物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重置价值和折旧价值。
二、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
(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大卫保管;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