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法发〔2013〕31号),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取消了此前的固定金额收费制度,改为按比例收费,起诉标的额的不同段落收不同比例的受理费。同时,对起诉标的额不足10000元的案件,取消了受理费的收取。根据此规定,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比例分为如下几档:当起诉标的额为1万元至10万元时,按1%收取;10万元至100万元时,按0.8%收取;100万元至1000万元时,按0.6%收取;1000万元至10000万元时,按0.4%收取;10000万元以上时,按0.1%收取。同时,在起诉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案件中,取消了受理费的收取。此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合理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规定取消固定金额收费,采用比例收费,能够更加符合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豁免起诉标的额不足10000元的案件,有利于减轻小额诉讼当事人的负担。
【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