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什么法律依据
1、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第十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什么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话,是可以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