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审判人员(签名)书记员(签名)二、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准备工作有哪些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