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党员证应该由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党支部登记发放办理。
1、如果你是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2、如果短期外出或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可以由A省关系所在支部的上级党委发放。
3、流动党员证是为了方便党员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你是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二、办理程序
1、所在支部出具证明,持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2、申请人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三、申报材料
1、所在支部出具证明;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3、身份证。
四、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
1、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党组织;
2、单位未建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 条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