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健康证要到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经过体检合格后,将颁发健康证。
海员健康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1、到办理窗口领取体检申请表。同时要
2、填表后,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4张,缴纳费用。
3、按照程序完成各项。
4、如体检合格,领取回执单,在约定的时间内领取健康证。
海员健康证的全称叫,健康证是每一个人出国必须要办理的,证明在出国前没有任何传染性或者危害的病症。
第二章健康证明
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明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管理机构名称;
(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
(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九条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港口,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健康证明损坏或遗失的,由原发放的体检机构负责补发。
补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中止船上服务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对不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明,并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发放健康证明所获得或形成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复印件、《船员健康检查表》(含体检项目报告单)原件等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健康证明。作废的空白健康证明,体检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