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要根据法律对诉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审理,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步骤进行。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能否顺利进行,除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外,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如果有“实质性争议”,则将会面临转而寻求普通诉讼程序救济的结果,反而增加了法律救济的时间成本。但何为“实质性争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是使用这一程序面临的最大风险。
为最大程度避免“实质性争议”的产生,需要当事人在交易之初,以及交易过程中做好全程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除了法律文本的完整、准确、无遗漏外,还要做好履行监督工作,及时登记担保物权,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一般而言,除非法院发现公证文书内容确有错误,符合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外,法院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更多的是形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几率很小。
一、船舶优先权怎样实现
依附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必须通过专门程序予以消灭。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0条规定:“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为此,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也应发布公告,催促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以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根据海商法第28条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并通过拍卖船舶后的债权分配程序予以实现。而秘密附有的其他船舶优先权,则需要通过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和债权分配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及债权分配,是实现包括船舶优先权在内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必经程序。这些必经程序,决定了船舶担保物权不能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直接拍卖船舶并以船舶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付给船舶担保物权人。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差异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
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目的实现之时间。
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