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工程合同要注意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审查;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手续是否完备,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履约能力的审查,履约能力即资金实力、技术、人员等;建设工程的价款必须明确,按定额价、包干价还是协议价,以及付款进度和方式也要明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