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
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