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激发进口潜力。
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不仅要年年办下去,而且要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副局长孙成海介绍,今年7月1日开始,第二届进口博览会企业展的报名工作已经启动。截至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报名,对接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部分企业已经签订合同,包括多家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涉及装备、消费、食品、健康、服务等多个领域。
第二,持续放宽市场准入。
在今年4月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针对放宽市场准入,习近平已经宣布了一系列举措,包括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尽快放宽汽车行业等制造业外资股比限制等。在今天的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提到:“4月份我宣布的放宽市场准入各项举措,目前已基本落地。”
针对放宽市场准入,在进博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上,习近平又宣布了一系列举措:中国正在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关注、国内市场缺口较大的教育、医疗等领域也将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还有一个数据值得注意,习近平表示,预计未来15年,中国进口商品和服务将分别超过30万亿美元和10万亿美元。这两个数字是什么概念?据海关统计,2017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7.79万亿元人民币,比2016年增长14.2%,扭转了此前连续两年下降的局面。其中,出口15.33万亿元,增长10.8%;进口12.46万亿元,增长18.7%;贸易顺差2.87万亿元,收窄14.2%。不难看出,未来15年中国的进口空间和潜力是非常大的。
第三,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提及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时,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是关键词。关于知识产权维护,习近平指出,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习近平还提到,各国都应该努力改进自己的营商环境,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总是粉饰自己、指责他人,不能像手电筒那样只照他人、不照自己。
世界银行日前发布的《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较去年大幅提升32位,位列全球第46名。这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的最好名次。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还是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唯一一个进入今年报告十大最佳改革者名单的经济体。
第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习近平指出,中国将抓紧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这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将带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今年10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发布。《方案》也给出了具体时间表:到2020年,努力建成高标准高质量自贸试验区,为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体系打好坚实基础。
第五,推动多边和双边合作深入发展。
习近平指出,中国愿推动早日达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快推进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加快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进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英文缩写是RCEP。2012年11月,第21届东盟峰会上,东盟10国和6个对话伙伴国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的领导人宣布启动RCEP谈判。RCEP如果达成,将会形成一个人口约30亿、GDP总和约为21万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量约30%的贸易集团,成为通往实现更大范围亚太自贸区的可能途径。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这一设想于2002年首次被提出,有专家指出,一旦自贸区建成,将出现一个人口超过15亿的大市场,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联合起来的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贸区协议(FTA)已经进行了多轮谈判。
关于中欧投资协定(BIT),今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同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共同主持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后宣布,中欧双方交换了投资协定的清单出价,这标志着中欧投资协定(BIT)谈判进入新阶段。
关于多边合作,习近平还指出,中国将认真实施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提出的“八大行动”。中国支持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将继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同相关国家一道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搭建更多贸易促进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