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程序如下:
1、去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值;
3、评估结果出来后,拍卖保留价根据评估价值确定;
4、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屋。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拍卖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格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降价拍卖。拍卖房屋最多可以拍卖三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