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有: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