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退还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4)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2、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1)经市清欠办同意并已盖章的《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退款帐户证明(注明退款户名、帐号、开户行);
(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程序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
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