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撤销监护人
1、撤销监护人如下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有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护权需由人民法院撤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方法,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