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伙作案的司法解释:
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结伙作案就是一般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有固定的组织、人数、财力,比较完整的系统组织分工。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二、结伙作的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只有具备两层意思才能认定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必须要有共同犯罪行为。该行为句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