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_x000D_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_x000D_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_x000D_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_x000D_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_x000D_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_x000D_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_x000D_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_x000D_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_x000D_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