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董建律师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打官司成为了越来越普遍的事情,法院也越来越为公众所熟知。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自己当地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级别的最高法院,这也是我们国家四级二审法院体制的常态。然而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法院(这里作者没有用专门法院的称谓是因为有一些并非专门法院),是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或者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
下面本文对目前我国现存的一些比较特别的法院一一介绍,有助于大家了解这些法院。
一、军事法院
由于军事法院的特殊性及涉及案件的独特性,军事法院本身也不对外公开(一般设在军区),其涉及的案件一般不适宜向社会公众公开,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即便知道也没见过军事法院啥样。
作者没有做过也没有听过有律师同行参与过军事法院的案件辩护或代理工作,可能也是因为其特殊性,不适宜让社会律师参与进来。
二、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专门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的特别法院,收案范围是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根据中国海域及港口分布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陆地行政区划的限制。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并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案件。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海事法院属于中级法院的建制,只管辖海事、海商案件(属于民商事范畴),不管辖刑事案件。海事法院奉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并无基层建制,海事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中国有11个海事法院,它们分别为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三、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是由以前的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发展而来,1955年统一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后来经过改制、合并缩减了很多,现行的铁路运输法院有中级和基层两个级别,铁路运输中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奉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2012年6月底,全国的17家铁路中级法院、58家铁路基层法院全面完成改制,与铁路企业彻底剥离,划归地方法院的系统。至此,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性”色彩大幅削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1日颁行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现行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领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除此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还可指定辖区内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于是,现在各地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五花八门,已不限于铁路案件;除了跨区划设置这一特征之外,铁路法院的专门性已几近消逝。
四、农垦法院、森林法院、矿区法院、油田法院
农垦、森林、矿区、油田法院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在主要农垦区、森林区、矿区、油田设立的,但随着时代的更替,一些农垦、林区、矿区、油田法院也随着农垦区、林区、矿区、油田的行政区域规划,改制为地方法院且全面更名(如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前身就是辽河油田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是合并了胜利油田人民法院),即使个别农垦法院、矿区法院、林区法院保留了原名(如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林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等),但也与地方法院属性无异。这些法院管辖案件类型与地方法院相同,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各种类型。
五、金融法院
金融法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设立的,一般设置在全国或地方金融中心。金融法院属于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涉金融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以及一些涉金融民行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审理刑事案件。
目前中国的金融法院只有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于2018年8月20日,主要管辖上海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此外,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有些地方虽然没有设立金融法院,但在法院内部设置了金融法庭,如江西南昌、浙江杭州、广东深圳、北京等。
六、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而设立的审判机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不限于设立当地,具有跨行政区域特性,主要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不审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目前我国设立了3家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七、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也是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网络成为人民生活、学习、消费的重要载体,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由此促使互联网法院的产生。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创新顺应互联网审判的程序规则,建立全类型案件标准化、智能化审理模式。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发挥跨地域审理优势,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目前我国设立了3家互联网法院,分别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八、其他
有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与招商引资,纷纷开辟了一些经济开发区或者旅游风景区之类,在此基础上,也设置了一些相应的法院,比如,近些年全国先后涌现了30多家开发区法院(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等);1994年11月,四川成立了科学城人民法院(后被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取代);1995年6月,湖北在宜昌市成立了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江西成立了庐山人民法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