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服刑期是否已执行完毕?

律师回答
摘要:假释是一种无实际执行期限的刑罚,但有考验期。违反考验期规定会被撤销假释并执行剩余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假释适用条件包括刑期限制和悔改表现,但累犯和严重犯罪不得假释。假释考验期限根据刑期长短而定,撤销假释的处理包括数罪并罚和收监执行。违反假释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罪的,应按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并执行剩余刑罚。
一、假释是否存在实际执行的刑期
假释是不存在实际执行期的,但假释会有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的,会移送到监狱执行剩余的刑期,假释考验期是不计算在刑期内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和考验期限。假释不存在实际执行期,但有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将被送回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假释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对于累犯以及因严重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的撤销及处理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定程序,对于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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