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和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但是应承担公司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一,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人;
第二,公司章程无约定,按最低法定标准执行,即对外投资或担保应通过董事会决议;
第三,如果在无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投资、担保的权力,则属于合同法意义的无权代理,则面临着被撤销的法律风险,且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如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对外投资或担保,则可能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