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具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同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权获得当地人民政府的基本物质援助。但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拒绝核对的,不能申请低保。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农村低保满足如下条件才能申请:
(1)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或抚养人村民;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的农业户口,或者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
(3)申请人现居住在农村村组或定居一年以上;
(4)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