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刑事案件一般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两到三个
月的时间。公安机关对于有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
留,认为需要逮捕的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日,提请
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检察院批准的时间
可以延长一日或者四日,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后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逮捕后侦查不得超
过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