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薪资或者实得薪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章执行。
因此,天津市产假为:128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章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章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薪资或者实得薪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章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章,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