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是人民法院;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_x000D_
(一)重婚;_x000D_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_x000D_
(三)未到法定婚龄。_x000D_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_x000D_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_x000D_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