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外卖行业的用工模式主要分为三类:直接用工型、劳务派遣型、第三方用工型。与此同时,送餐员违规驾驶情况严重,致使交通事故高发。但同样是送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同用工形式可能导致赔偿责任认定不同。
2、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部分外卖员并不是与外卖平台直接签订协议,而是通过第三方派遣等方式提供服务,所以外卖平台未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平台在选择第三方合作时,可以通过设置监管条例,规范其用工行为,加强对外卖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提升风险意识,从而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3、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送餐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赔偿主体的不同:如果两者之间是承揽关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承揽人即送餐员根据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平台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外卖平台的配送经营模式包括众包配送模式、自营配送模式与代理配送模式等。各大外卖平台通常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配送模式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配送服务。因此具体到个案中,需要根据实际案情来认定送餐员与平台之间属于何种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