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同案同判”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
经过笔者查询裁判文书网,整理总结发现:1.再审案件,法院一般认为同案同判不是法定的再审理由,详见案例二。2.上诉案件,法院对认定同案同判有很高也有较高的要求,如果一审判决适用了“同案同判”,二审法院可以支持,详见案例一、四,但如果一审判决未适用“同案同判”,上诉人以此为理由上诉的,二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详见案例三、五。
案例一: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
1.案例总结:
本案是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一审法院根据同案同判,参照已有的民事判决作出了判决。上诉人上诉后,被上诉人以同案同判理由提出答辩。二审法院石家庄中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主张,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诉人按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1600元并无不当。
2.判决书原文截取: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诉人按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1600元并无不当。
案例二:史xx、田xx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
1.案例总结:
再审法院认为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应同案同判、类案同判问题,在仅提供其他案件判决书的情况下,此种主张不构成再审理由,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2.判决书原文截取(在基本案情中也标出):
史xx申请再审称,(三)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史xxx以领取的208万元保险为限承担偿还义务,同一法院应同案同判、类案同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史xxx提出的应同案同判、类案同判问题,在史xxx仅提供其他案件判决书的情况下,此种主张不构成再审理由,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案例三: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石家庄中院2021年)
1.案例总结: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有关“违约金计算方式”违背了同案同判,应当按照一审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判处的方式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二审法院石家庄中院认为因各案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据此认定一审判决违背“同案同判”司法理念。
2.判决书原文截取:
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一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树立......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案中应当遵循“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支持xx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不应自相矛盾,出现“同案不同判”。请贵院依法改判,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xx公司援引(2019)冀019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主张一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背“同案同判”司法理念的问题。因各案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据此认定一审判决违背“同案同判”司法理念,故xx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四:河北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案(石家庄中院2020年)
1.案例总结: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作建房协议书》效力是否及于被告,因一审法院受理的其他案外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及第三人的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合作建房协议书》效力及于被告;且被告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申请再审请求。因此同案同判原则,本案涉案《合作建房协议书》效力及于被告,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石家庄中院虽然没有在判决理由提到同案同判,但是也支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的理由如下方判决书原文截取中所列,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合作改造建设协议书》的约定,故其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2.判决书原文截取: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涉案《合作建房协议书》效力是否及于被告,因一审法院受理的其他案外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及第三人的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合作建房协议书》效力及于被告;且被告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申请再审请求。因此同案同判原则,本案涉案《合作建房协议书》效力及于被告,予以确认。
案例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冀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案(石家庄中院2019年)
1.案例总结: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适用相关指导性判例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案与该案例是极其类似,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参照判例适用是严重错误的。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出了不适用同案同判的理由:认为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xxx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的《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对债务人、存入保证金的比例、担保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本案中上诉人与诚泰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中无此一一对应的约定,故上诉人提交的案例与本案案情不同,一审法院也未偏离最高人民法院同案同判的案例指导思维。
2.判决书原文截取: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适用相关判例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案与该案例是极其类似,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参照判例适用是严重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xxx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的《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对债务人、存入保证金的比例、担保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本案中上诉人与诚泰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中无此一一对应的约定,故上诉人提交的案例与本案案情不同,一审法院也未偏离最高人民法院同案同判的案例指导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