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