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