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又叫做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出生证明可以在小孩出生的医院进行办理。开出生证明需要的证件有: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宝宝名字,然后在助产机构信息录入后才能办理。出生证明一般都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一年。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小孩子不是医院生的,没有医学出生证明,还没有办法上户口?
没有出生证明一般是不能办身份证的。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需要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没有父亲身份证原件不能办理。父亲可以再户籍所在派出所补办身份证,孩子如果在医院出生,医院有义务为孩子开具出生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是需要自己父母现在好相关证明去办理的,如果孩子在医院出生的话,可以由该院办的出生证明。可以带上户口簿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以后,再使用临时身份证给小孩办理出生证明。未成年人办身份证办理程序:1、父母身份证原件2、接生医院出具的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记录》3、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 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 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接生婆接生没有出生证明
没有出生证明,申请人需要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证明即可。如果是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的:新生儿父母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即可办理出生证。其中《出生医学记录》需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 如果是申请人为了留学或移民办理出生证明:申请人拿户口去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书一般都是中英文本盖章签字。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在办理出生证明时必须携带的东西有:宝宝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一定是要原件。还要有宝宝的出院发票和小结,以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在办理出生证明时,孩子的姓名一定要已经取好。因为办理后是不再更改的。如果宝宝的父亲不详,可以出示相关证明。而如若母亲是未婚,那么就需要出示当地民政局开出的单身证明。而如果是已婚的就要出示离婚证件。
有出生证明,但当地派出所要有亲子鉴定才能登记
【法律分析】: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当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需要同时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4、超过12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你好,孩子的父亲已婚了,出生证明要写他的名字吗?
法律分析:可以写。但必须双方带身份证去医院领取,如果出生证有父亲名字,孩子上户口也需要提供父亲信息,非婚生,还要一家三口做亲子鉴定,派出所会告诉你流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没有出生证明孩子怎么打疫苗?
法律分析:首先要明确宝宝没有身份证号和户口都可以打疫苗,目前没有相关条例规定要有户口或者身份证才可以接种疫苗,所以家长可以申请的,一般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带上孩子的出生证明和其他在医院出生的相关资料,带着到居住地相关的接种部门申请接种就可以了,医生还会给家长疫苗本,上面会告知下次打疫苗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