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理论上讲,在目前情况下这是完全可以的。
按照发前的操作流程,既然对方全责,在事态责任认定后,全责方是必须全额赔偿你的损失的,你投保的公司只负责协助你处理相关的损失确定和协助你向对方索赔,以及发生诉讼时提供必要的帮助等。但从2002年以后,保监会明确要求推行代位追偿,说的就是你这种情况,你发生损失后,既然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你也可以直接向你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保险公司向你赔付的同时,你必须同时转让向责任方追偿的权益,然后由保险公司再向责任方进行追偿。这在保险国际保险行业是一种通告的做法,称之为代位追偿。但以目前国内的执法和信誉环境下,代位追偿抢先后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很不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