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配偶随迁
(1)配偶的户口簿;
(2)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随迁
(1)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4)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
(5)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6)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3.父母随迁
(1)父母的户口簿;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必须标明关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