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海南省行政区城道路上行驶的非海南省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小客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1、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每一自然年度内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通行天数当年有效,不跨年度累计计算。
2、限期通行实行智能无感化管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通行无需办理登记,由管理系统自动统计其行驶情况。
3、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本省变更登记的,应按《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4、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登记企业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及非管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进入本省道路行驶,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