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销售欺诈找哪个部门投诉?
欺诈消费者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其进行处罚,处罚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费者遇到欺诈如何维权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途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申诉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三、欺诈消费者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下列6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